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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诚信制度

编辑日期:2017/8/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金安文明网   点击次数:
    日前,我区出台了《金安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诚信制度。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拥有金安区户籍或在金安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在申请或已获得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守信的激励以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区民政局为执行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直接落实责任。
  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并建立失信档案,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库,惩戒期限为两年。失信行为包括:救助对象申请或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救助对象故意隐瞒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恶意举报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实举报不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认定不当的,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申请救助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区民政局复核。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